2016年7月6日,住建部下发了《住房城乡建设事业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》(建计[2016]141号,以下简称《纲要》)。在城市设计方面,《纲要》提出了“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、法规体系和工作方式全面建立,城市新城新区风貌特色明显,老旧城区的城市功能、空间环境显著改善,建筑文化品质不断提高,自然景观、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得到有效保护”等目标。本文介绍了南京、厦门城市设计工作的相关情况。、
南京
【出台规定 规范建筑设计管理】
南京市规划局近期出台了《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,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统一建筑设计技术要求和审查标准,规范建筑总平面、建筑功能、建筑单体等三方面审批管理。该《办法》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强调了四方面工作要求。
一是彰显绿色发展要求。《办法》要求建筑设计贯彻落实“适用、经济、绿色、美观”的建筑方针,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、节水、节地、节材等环保要求。其中提出新建建筑以及改建、扩建既有建筑的平屋面宜实施屋顶绿化,凡建筑屋面高度24米以下,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.6米,种植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,可按屋顶绿化面积的30%折算计入绿地率。
二是突出特色风貌塑造要求。《办法》明确建筑退让、建筑室外标高、建筑外立面、建筑空调室外机、室外晾衣架、太阳能热水器等具体设置规定。其中提出按照《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》的要求,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。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体化考虑,隐蔽设计,并合理、有序、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。高层建筑及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,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。新建住宅和宾馆、医院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,应结合建筑立面、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。着力打造城市特色风貌。
三是强化单体建筑管理要求。《办法》围绕建筑规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,加强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管理,对建筑单体设计中的建筑结构层高、建筑挑廊、檐廊、阳台、空调机板、飘窗设计、建筑外围护结构之外的建筑构件、地下室标高等做了细致规定。其中要求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.1米。住宅建筑设置挑廊、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.8米,办公、研发、酒店式公寓建筑设置挑廊、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2.4米。住宅、酒店式公寓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。
四是聚焦热点难点问题。《办法》关注商业用房设置、住宅建筑电梯设置、机械式停车、非机动车停放等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科学制定管控要求。其中提出人流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、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。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。新建多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梯。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,应在商业用房中予以标注“可设置餐饮”,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、排污等设施。
《办法》落实深化“放管服”要求,降低行政审批准入门槛,要求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真实、准确,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、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,予以定期公布。
厦门
【出台规划核实办法 强调落实城市设计要求】
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管理,明确建设工程规划管控要求,近日,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出台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坚持统筹规划、规划统筹,系统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,将建筑高度、建筑层高、建(构)筑物色彩和材质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,确保城市设计要求落到实处。
建筑高度方面。《办法》要求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,若大于0.5米,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。
建筑层高方面。《办法》要求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.05米,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。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,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.05米的,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,确实无法整改的,每2.2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,不足2.2米的按2.2米计算,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,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。
建(构)筑物色彩方面。《办法》要求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,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,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。针对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,存在色差较大,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,以及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,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,《办法》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,需要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,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。
建(构)筑物材质方面。《办法》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、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(构)筑物的立面材质。
(文章来源:城市规划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