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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公布

发布时间:2018-01-03 发布者:浩丰

     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海南省规划委员会,直辖市规划局(规划国土委、规划国土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    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造性发展,落实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》(建规[2017]212号)要求,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,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,决定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(名单附后)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试点意义
     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。我国历史建筑数量多、分布广,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,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、提升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当前,不少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、部门联动不顺畅、利用方式不合理、修缮技术不完善、管理制度不配套、资金投入可持续性差等问题,亟待加以解决。通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,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,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、新模式和新机制,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,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功能,延续城市历史文脉,保留中华文化基因。


二、试点工作任务
     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自2017年12月开始,为期1年。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试点工作:
      (一)建立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。试点城市要坚持政府主导,形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,房管、土地、文物、建设和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,扎实推进试点工作。
      (二)开展历史建筑普查,完成建档挂牌工作。试点城市应全面完成历史建筑普查、确定、建档、挂牌工作,最大限度多保多留不同时期、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,为保护利用奠定基础。
      (三)创新合理利用路径,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。在保护历史价值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选取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开展试点工作,通过开设创意空间、咖啡馆、特色餐饮和民宿等利用方式,探索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。
      (四)完善技术标准,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。围绕价值保护与传承,明确外观风貌等保护重点,建立区别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、标准和方法,植入现代文明,提高使用功能,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。
      (五)创新相关审批机制,形成保护利用合力。探索审批机制创新,对用地性质调整、建筑功能转变、消防审核、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难点问题,因地制宜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运用设计、建设、管理综合方式,创造条件破解政策、标准瓶颈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。逐步形成部门协同、公众参与、法制保障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机制,形成共享共管共建的良好格局。
      (六)拓宽资金渠道,保持资金良性循环。破解政府单一投入的资金模式,鼓励多元投资主体、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,形成风险共担、利益共享的投资机制;对于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,鼓励有关部门对使用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。


三、试点工作要求
      (一)强化政府责任,制定工作方案。试点城市要强化组织领导,加强部门协作,制定试点工作方案。对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做出评估,找出问题,抓住重点,明确目标,精准发力,扎实推进试点工作。请各试点城市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(规划)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备案。
      (二)突出工作重点,勇于创新实践。试点城市应围绕破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脱节、利用方式简单、资金来源单一等难题,创新政策机制,探索新时期全面发挥历史建筑价值的办法和保障措施。
      (三)及时总结经验,加强交流学习。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,按季度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。我部将搭建“历史建筑保护利用”试点工作宣传平台,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,并适时向全国推广。
      (四)加大宣传引导,形成社会共识。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历史建筑试点工作的宣传,普及历史建筑保护知识,提高全社会历史建筑保护意识,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。
     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(规划)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。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,请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17年12月12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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