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划的空间范围常常是以行政区划分界限的,具体来说有:
(1)国际旅游规划。国际旅游规划是由两个国家(如加勒比海地区)或两个洲(如亚太地区)以上共同协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。规划的目的在于联合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促销,强化地区旅游的整体形象,更深入地开拓市场,协调旅游业的发展。国际旅游规划往往是由一些国际旅游组织和国家之间联合进行的。
(2)国家旅游规划。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。国家旅游规划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有机会组成部分,服务于国家旅游业的整体有效动作和完善,对国家旅游业的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。国家旅游规划在强调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的基础上,着重于旅游接待人数的多少和旅游收入的多少,旅游增长速度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、宣传促销、旅游政策等内容。国家旅游划应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,根据国家不同时期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,确定相应的国家旅游业发展规模、增长速度、主要客源市场的选择和促销、旅游商品的生产、基础设施建设、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等,协调和促进与旅游有关行业的发展,确保全国各地旅游业的均衡发展。其根本目的在于增加收入、创造就业机会、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。社会、文化和环境的保护,以及鼓励国内旅游,在国家旅游规划中将会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。有的国家旅游规划公是旅游市场规划。这一层次的旅游规划应是全国各级规划的指导,并制定相应的政策。
(3)省级旅游规划。是指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旅游发展规划,是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编制的。省级旅游规划是根据国家旅游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,不仅具有地方特点,还与全国旅游发展相衔接,是国家旅游规划的延伸。省级旅游规划的重点在于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旅游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制定,主要内容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、重点旅游地的建设、旅游市场开拓与促销、宾馆饭店建设、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、旅游商品开发、旅游人才培养、旅游文化建设、旅游发展的保障与政策等。
(4)地县级旅游规划。是在省级旅游规划指导下进行的,对一个地区(市)或一个县(市)的旅游发展做出构想。一般以县级为规划对象的比较多,但许多有重点旅游地的地区、州、市等亦编制旅游规划。地县级旅游规划是从本地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的特色出发,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,确定旅游地的建设和有关旅游设施的配套等内容,往往把规划的重点放在主要旅游地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上,规划的内容比较详细。一些乡、镇也在编制旅游规划,但往往与下层次-----旅游地旅游规划想结合,独立编制的意义不大。
(5)旅游地旅游规划。这一规划层次的类型最为丰富多样,它是在上一级旅游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的,内容具体详细,其中还有更小的层次划分,旅游地的旅游规划是针对旅游地的,根据旅游资源特点,进行旅游发展规划、项目规划和用地规划。这些旅游地可以是风景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国家公园、历史文化名城,也可以是进行旅游开发的森林公园、自然保护区等等。例如1985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包括;1.确定旅游区(应为旅游地)的性质;2.划定旅游区(旅游地)的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带;3.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;4.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;5.确定旅游资源接待容量和旅游活动组织管理措施;6.统筹安排公用、服务和期他设施;7.估算投资和效益;8.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。
(6)景区景点规划。指旅游地内景区和景点的用地规划、设施布局、建筑及景观设计等,其规划内容可以直接用来指导具体的建设,是内容最详细的一个规划层次,涉及的内容也最少,考虑问题的角度比较少。